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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消防工作标准及考评办法

鞍山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消防工作标准及考评办法
(鞍政发〔2007〕11号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安全工作,促进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消防工作标准

  (一)消防安全责任有效落实。认真贯彻执行消防工作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消防工作规定,确保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组织、检查、协调工作,其他领导对分管范围内消防工作负责;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承担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任务;逐级签订消防工作责任状。

  (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有关部门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坚持快补旧帐,不欠新帐的原则,确保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车辆装备达到国家标准。

  (三)消防安全检查效果明显。督促指导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组织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以及季节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根据火灾形势和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对行业、系统或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组织周密,监督有力,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持火灾形势平稳,无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

  (四)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到位。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火灾隐患,建立重大火灾隐患举报、立案、专家论证、公告、挂牌督办、销案制度;明确整改责任,严格督办。

  (五)消防宣传教育经常化。适时开展春防、冬防以及公益性消防宣传活动;深化消防“四进”工作;保证学校开设消防课程不少于地方课程安全教育课时的20%。司法、劳动保障、科技行政部门要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和科普教育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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