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灭火抢险救援指挥体系,提高协同作战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政府领导、部门参与的灭火抢险救援指挥部,明确相关部门和参战力量的职能定位和责权范围,加强统一指挥调度,提高协同作战能力。要逐步完善重特大火灾及其它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总体预案和灾害事故类型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加强实战演练。建立市级灭火抢险救援专家组,为复杂疑难灭火抢险救援的作战决策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二)加强适应性训练,提高灭火抢险救援综合能力。逐步建立地下、高层建筑、油气储罐火灾模拟和道路交通、建筑倒塌事故模拟等功能齐全的综合训练中心,制定配套的模拟训练操法,开展高温、有毒、缺氧、浓烟等复杂危险情况下的实战演练。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要加快完成灭火救援数据库、重大危险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重点部位情况、各类灾害事故处置对策、危险化学品辅助决策等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灭火和抢险救援作战能力。
(三)认真落实灭火抢险救援经费。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的基层基础建设,专项解决灭火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经费。财政部门要把消防官兵执勤补助、伙食补助、高危补贴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保证不低于其他警种的补助标准。按省政府要求,市财政部门安排390万元配套资金,用于购置消防特勤装备,按国家标准建设特勤消防中队,保证到2008年底,全市所有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达到配备标准。
九、加强消防工作考评,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对因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县(市)区政府,实行一票否决。要建立由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率、消防经费投入占财政支出比重、专职消防人员占地区人口比例、重大火灾危险源分布、火灾四项指标(火灾数、伤人数、死人数、直接财产损失数)增长率、重特大火灾发生率等指标组成并权衡的消防安全综合评价体系。每年年初,上级人民政府要与下级人民政府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消防经费投入、城市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目标。每年年底,要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对下级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进行考核,对地区消防安全总体状况进行评价。考核评价情况要形成专题报告,连同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专题报上级人民政府。
(二)建立健全消防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要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下级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实施审批、监督检查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