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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自防自救能力

  (一)广泛深入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每年的春季和冬季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群众广泛参与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提供必要的时段和版面,开设消防专题或专栏,宣传火灾案例和消防知识。有关部门要将消防宣传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日”、“法制宣传日”、“科普活动周”、“安全生产月”等主题宣传活动。要依托消防局网站,在互联网上发布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科普知识,实现消防宣传教育信息的资源共享。加快消防宣传教育基地和模拟训练中心建设,使其承担起社会、部队消防宣传教育双重任务。

  (二)大力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79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消防局关于鞍山市消防“四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05〕38号)要求,在消防“四进”工作的基础上,大力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的“五进”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动员单位、群众积极参与,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消防安全常识。教育部门要大力开展“百所消防教育示范校”活动,保证每年的消防教学不少于12课时,同时有效利用课前、课后、班队会、例会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学生参观消防站,开展疏散逃生演练,使在校师生受教育率达到100%,做到“一知两会”(知道火灾危害性,会报火警、会逃生自救)。教育、劳动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历、职业教育内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社区和农村人员流动大的场所设立消防宣传专栏,学校、企业要在重要场所设立消防宣传图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重点部位要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识。

  (三)完善消防安全培训机制,强化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消防安全培训。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相关职业资格培训考核内容。公安消防部门和有关行业系统、单位要制定消防安全培训计划,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各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对员工尤其是农民工进行岗前和定期的消防知识培训。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重点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消防培训。有关培训部门要扎实做好指导工作。

  六、加强消防产品管理,保证消防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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