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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加强监管,严把行政审批关,坚决整治消除各种火灾隐患

  (一)把住产生火灾隐患源头关。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管理,限期搬迁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加快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步伐,坚决防止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发生恶性火灾和易燃建筑密集区的火灾大面积蔓延。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行政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手续的审查,对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手续的建筑工程,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手续的建筑工程,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要加强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监督管理,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合格的,不予批准。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监督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易燃材料和设备的销售市场。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严把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关。

  (二)继续排查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组织排查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科学判定重大火灾隐患。对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不安全因素,要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相关技术专家进行论证。对确定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合理的整改措施和期限。隐患单位要抓紧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完毕。对拒不整改或逾期没有改正的,要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单位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因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及时列入督办事项,予以挂牌督办整改,并视情况进行公示。对挂牌督办逾期仍未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对于改正消除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予以销案。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整改督办责任,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5〕164号)要求,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制度。按照属地管理、逐级督办的原则,及时督促有关部门、隐患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任务和整改时限,并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察,确保整改工作按期完成。各级人民政府对公安消防部门报请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的请示,要及时做出明确批复,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报请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停产停业的请示,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上级人民政府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明确整改责任,督促下级政府挂牌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以本级政府名义直接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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