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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形成多元化消防力量体系

  (一)统筹规划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作为政府工作实绩考核的内容,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分阶段地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明确“十一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目标和任务,落实《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消防局关于构建全市消防安全防控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鞍政办发〔2006〕22号)中关于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每个县(市、区)每年要保证新建1-3个多种形式消防队伍,GDP超亿元且人口超10万的建制镇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到2010年,全市要形成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专职消防队伍为补充、群众消防组织为基础的防火灭火组织体系。

  (二)巩固和发展合同制消防队伍。按照省政府制定的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招收计划,积极做好我市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招收工作,到2007年底,各县(市)区要建成合同制消防队。要制定合同制消防员最低工资和保障标准,落实有关待遇和补偿制度,并按照《劳动法》要求为合同制消防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要制定合同制消防队伍人员的招收、管理、保障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

  (三)抓好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要继续抓好民营企业自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试点工作,适时总结和推广经验。建立和完善企业专职消防队扑救外单位火灾补偿办法。

  (四)普遍建立群众性消防组织,形成消防工作“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管理模式。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消防局关于鞍山市消防“四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05〕38号)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承担本单位的防火巡查、初起火灾扑救、消防宣传培训等任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推动社区、村镇建立群众义务消防组织,建立由治安联防、民兵预备役、青年志愿者等组成的义务消防队伍,开展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要为义务消防组织设置固定的训练和工作场所,配备简易灭火器材和通讯工具,村镇义务消防队伍要配备手抬消防机动泵,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要配备脉冲水枪。

  要建立社区消防巡查制度,逐步形成社区消防工作“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落实消防工作职责和任务,构建“党委政府领导、部门行业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共同参与”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五)实施多警联动,共同预防和扑救火灾事故。公安机关要逐步建立“全警动员、消防为主、多警联动”消防工作机制,要认真贯彻《辽宁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实施办法》,督促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充分依靠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各种社会力量,大力开展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和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督促巡逻民警承担初起火灾扑救、疏散被困人员、维护火场交通和治安秩序等部分消防应急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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