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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有效保障公民消防安全知情权与参与权。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新闻媒介、政府网站、公报等渠道,适时向社会发布消防工作重大决策、城乡消防安全状况、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火灾抢险救援、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等情况。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和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形式,告知有关人员火灾危险的情况和预防火灾的方法。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要依法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积极鼓励和引导广大公民参与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公益活动。公安消防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信箱或电子邮件的地址,依法受理并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二、大力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一)落实城镇消防规划。要落实“十一五”期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详细计划,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将村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村镇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村镇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同步推进。在完成规划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逐年补清历史欠帐。到2010年,实现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协调一致的目标。

  规划和农业部门要根据城镇发展状况,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城镇消防规划,着重加强近期消防规划,加快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对消防规划滞后于总体规划或与总体规划不协调的,要尽快组织修订完善。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到2007年底,完成中心镇消防规划的编制,2008年底,完成建制镇消防规划的编制。

  (二)加大消防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公共消防设施规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等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消防建设费足额支出。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在消防经费占城市建设维护费5%基础上,不断提高消防投资的比例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资金标准。财政部门要保障公安消防部门装备建设和执行防火、灭火抢险救援任务等消防业务经费开支,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消防部队拓宽抢险救援职能的实际,逐步增加消防经费投入,保证消防事业费的合理增长,保证合同制消防员的经费划拨。按照中央、省、市1:1:3的划拨比例,落实个人防护装备专项补助配套资金302万元,用于为一线消防官兵配备个人防护装备。

  (三)大力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建设、公用事业、信息产业、城建部门按照各自的消防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合理安排、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资金,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加强对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和消防装备等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水量、水压充足。有关部门要加快消防供水、消防装备、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步伐,保证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不断提高城市抗御火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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