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鞍政发〔2007〕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努力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消防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7〕6号)和国家、省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构建社会消防工作格局

  (一)落实政府消防安全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任期责任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把城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地方消防力量发展、社会消防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范畴,同步建设,同步推进,同步发展。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将消防经费支出占当地财政收入的比率作为衡量指标,同时,制定本地区消防经费保障范围和最低保障标准,保证经费保障制度化、标准化;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力量特别是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要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安全生产、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和行业系统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县(市)、区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突出问题,及时部署消防工作。要适时组织开展以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司其职、信息共享、联动执法的消防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消除各类重大火灾隐患。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逐步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分管消防工作领导负责消防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和协调,其他政府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全责。

  (二)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政府各部门要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鞍政办发〔2006〕23号)要求,进一步细化部门内部消防工作职责,量化工作指标,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保证工作质量。

  (三)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鞍政办发〔2006〕23号)等有关规定,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要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实行消防安全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要按照要求建立义务或专职消防队,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器材,开展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组织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保证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