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1 火灾扑救结束后,市消防局根据火灾现场的具体情况对可能发生复燃、爆炸危险的,应设一定力量进行看护;对火灾造成的建筑物倒塌、管道破损、交通阻断等情况,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指定相关单位进行抢修、清理和恢复重建;对有毒、辐射等灾害现场应由市环保局进行检测处置。
4.5.2 火灾扑救结束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解除应急状态,组织有关单位妥善安置灾民,搞好抚恤和各项善后处置工作。
5 信息发布与总结
5.1 信息发布
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信息发布要严格按照《鞍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由市政府新闻办发布,要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客观和全面,注意维护社会稳定。
5.2 总结汇报
在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组要及时形成《火灾扑救报告》上报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市政府及省消防总队。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对照预案对各单位的救援情况和执行任务情况进行总结,依据管理权限,由市政府或有关单位进行奖惩。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组建应急救援队伍,落实应急救援力量,编制救援力量组成表,将落实情况存档,并报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同时,经常检查救援备战情况,发生人员变化要立即更改和补充,保证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时刻处于战备状态。
有关部门、单位应落实的应急救援队伍和车辆:
(1)消防支队410人,战斗车辆63台。
(2)煤气公司30人,车辆4台。
(3)鞍山供电公司20人,抢修车5台。
(4)自来水公司20人,车辆5台。
(5)公安机关200人,车辆50台。
(6)医疗救护单位50人,救护车10台。
(7)驻军300人,武警支队60人。
(8)城建部门运水车10台。
(9)运输部门大货车10台,铲车10台,叉车5台。
6.2 技术保障
鞍山网通公司等电信运营企业要做好灭火救援应急状态下的通信保障工作;煤气公司要为因煤气引发的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石油化工企业要做好灭火救援过程中的化学工艺流程、防爆等技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