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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各司其职,名负其责,认真履行职能,全力做好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属地为主、分工协作。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主要领导要作为第一责任人,认真组织好各项应急救援工作;各有关部门及救援力量要紧密配合、协调一致、形成合力,有效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火灾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根据灾情需要,成立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鞍钢集团公司领导、市政府秘书长、鞍山军分区参谋长、市总工会副主席、市消防局局长担任,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建委、城建局、交通局、卫生局、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管局、人防办、市政府应急办、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广电局、公用事业局、质监局、气象局、鞍山供电公司、鞍山移动公司、鞍山网通公司、鞍山联通公司、鞍山石油公司、鞍山日报社、武警鞍山支队、市自来水公司、市煤气公司、市急救中心、保险公司等主要负责人。同时,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各方联动力量,贯彻执行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指令,并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力量部署,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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