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7〕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鞍山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区和千山风景区等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本办法中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土地被政府全部征用的在籍农业人口。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由各区政府和高新区、千山风景区管委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要坚持生存与发展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凡符合年龄要求(男年满55周岁以上、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除外)自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次月起,可按月享受217元/月(鞍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养老保障待遇;对当时未达到年龄要求的被征地农民,从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养老保障待遇标准随着鞍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资金由各区政府和高新区、千山风景区管委会全额承担,个人不缴费。
第七条 对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需求的被征地农民,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其实现就业。实现就业的被征地农民,按就业的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障。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免费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技能培训和职介服务。开设专门服务窗口,为其提供用工信息、创业指导、推荐创业项目等“零距离”就业服务,要搞好就业与招商引资上项目、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发展中小企业的对接,促进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