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业务上接受市房地产管理局的指导,并执行其下达的有关工作任务,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工作。
2、负责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需要调整的物业管理区域进行重新划分;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工作,负责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出具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证明并办理印章备案,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负责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3、负责三级(含暂定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初审和资质年检的复审工作。
4、负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备案工作。
5、负责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的备案工作。
6、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的日常服务工作,指导、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的物业管理移交工作。
7、负责市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的预评和推荐工作。
8、会同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辖区内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
9、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
10、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负责对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物业管理站,配备专职人员,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行使属地管理权,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业务上接受市、县(市)区两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并执行其下达的有关工作任务,指导、监督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工作。
2、配合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负责筹建首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