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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福州市物业管理工作四级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福州市物业管理工作四级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07]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市房地产管理局制订的《福州市物业管理工作四级职责分工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六日

福州市物业管理工作四级职责分工意见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建立物业管理长效机制,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构建和谐社区,创造文明、安全、舒适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精神,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物业管理体制要求,现将福州市物业管理工作四级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物业管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我市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检查、指导、监督县(市)区物业管理工作。
  2、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行业管理,负责三级(含暂定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核发证和资质年检的核准工作,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3、负责城区范围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
  4、负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5、组织开展物业管理项目达标创优工作,负责市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的考评和复查工作,负责国家级、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预评和推荐工作。
  6、会同市物价局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制定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具体实施办法以及城区范围内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
  7、协调处理物业管理重大投诉案件,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8、指导、监督市物业管理协会开展工作,促进市物业管理协会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
  二、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对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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