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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茂名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5日)废止

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茂名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茂府办〔2006〕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迳向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茂名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我市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茂名提供理论支持,参照《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粤府办〔2004〕10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成果、学术理论研究成果和应用对策研究成果三大类,具体分为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学术论文、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

  第三条 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四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管理工作。在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3年举办一次。

  第六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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