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建设要依法接受工会监督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建设要依法接受工会监督的通知
(茂府办〔2006〕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工会监督,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要正确认识加强对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工会监督的重要性。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关系着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搞好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对维护广大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维持社会稳定,创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加强对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工会监督,是建立和完善劳动保护工作机制,有效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调动各方面力量、实现安全生产工作齐抓共管的有效手段。

  二、建设单位在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必须按规定把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在设计、施工、投产使用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时,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主动接受工会(指建设单位工会,下同)的监督,通过邀请工会参加相关的会议、讨论相关的设计图纸、查看相关的场地等方式,确保工会顺利履行监督职权;要认真听取工会提出的意见,对工会合法合理的意见,要积极采纳;与有关规定不符的,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