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向茂名市政府办公室报送紧急重要信息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向茂名市政府办公室报送紧急重要信息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茂府办〔2006〕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分级标准,现将《向茂名市政府办公室报送紧急重要信息范围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向茂名市政府办公室报送紧急重要信息范围和标准

  一、自然灾害类

  ㈠ 重要江海堤防、水库溃决及可能溃决的重大险情;江河洪水泛滥致使城镇及人口聚集的村庄受淹;洪水造成铁路、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和航道中断;对城乡居民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旱缺水。

  ㈡ 暴雨、冰雹、龙卷风、寒潮、大风和台风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灾害;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雷电、低温冷害、大雾等灾害。

  ㈢ 各县(市、区)及敏感地区的有感地震;其他地区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地震。

  ㈣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造成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造成铁路、公路交通中断或者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其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㈤ 风暴潮、巨浪、海啸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灾害;对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㈥ 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病虫害或新传入我市有害生物暴发、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威胁的生物灾害。

  ㈦ 普通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50公顷以上,或造成5人以上死亡的;原始森林、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城市水土涵养林火灾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上的;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㈧ 可能造成重大破坏的自然灾害预警情况。

  二、事故灾难类

  (一)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水陆交通、生产安全和火灾事故。

  (二)空难事故。

  (三)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电力、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中断供应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