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茂府办〔2006〕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和中央、省驻茂各单位:
《茂名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茂名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维护随军家属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413号令)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2000〕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按规定批准随军并入户本市各县(市、区)的驻军军人和文职干部的配偶。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应当完成政府每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
茂名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茂名军分区和驻市区武警、消防、边防和边检部队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
茂南区政府和茂港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区人武部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
信宜市、高州市、化州市和电白县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军(包括武警、消防、边防部队)和人武部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
第四条 茂名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人事部门负责安置干部身份的随军家属,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安置职工身份的随军家属。
各级民政、财政、公安、粮食等部门和部队政治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能,协助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五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行计划性安置与自找单位、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随军家属可根据本人特长和意愿选择自找单位、自谋职业或计划性就业安置的安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