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摸清现状,加快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抓紧开展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已经完成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的,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送审工作;尚未完成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的,在2007年底前完成市和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
5、落实经费,建立地质灾害防治投入保障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地质灾害防治投入保障制度,按照国务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安排地质灾害调查、预防和治理经费,并尽快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对危害大、影响严重、急需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进行彻底治理或搬迁避让,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6、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地质灾害知识的宣传。要加大国务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各县(市、区)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知识,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地质灾害的危害、地质灾害发生的前兆和防范措施,提高公众的防灾避灾意识,提高防灾水平。
7、依法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从源头上控制人为诱发地质灾害。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及《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未进行县(市、区)级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尚未划分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进行重要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调查;经调查确定为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源头上控制或减少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对未列入评估范围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山地建房用地时,必须附有申请用地的地质环境情况资料。在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审批新建住宅以及爆破、削坡和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