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茂府〔2006〕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茂名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二ΟΟ六年七月十八日
茂名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委各工作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市政协机关、市检察院、市法院、各民主党派、市直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市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行为。
㈠ 无偿调出,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
1、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上下级之间调拨;
2、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同级之间调拨;
3、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
4、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发生的资产移交;
5、经国家、省和市特殊批准的资产调拨;
6、市财政局认可的其他方式。
㈡ 出售,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㈢ 报废,指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㈣ 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呆帐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进行资产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