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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努力改善我市融资环境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的意见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努力改善我市融资环境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的意见
(茂府〔2006〕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的融资环境不断改善,各金融机构对地方企业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但必须看到,当前我市融资环境仍需进一步改善:一方面,地方中小企业求款若渴,筹措难度很大;另一方面,各商业银行大量的储蓄资金需要上存转借给外地企业。为了进一步改善融资环境,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加快我市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银监会有关银行开展中小企业贷款的要求,大力支持地方发展经济。要正确处理防范风险和正常放贷的关系:既要高度重视维护资金安全,又要科学分析和看待风险,积极安排相对安全的贷款,实现银行和企业的双赢。要科学评估抵押物的实际价值和合理安排放款的比例,防止和克服片面追求降低抵押物借款比例的倾向。要明确中小企业贷款的操作方法,落实机构和人员,并推广银行相对固定办理抵押登记工作人员的做法。要按照《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指导意见》(银监发〔2005〕54号)的要求调整内部操作规程,建立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制定专门的业绩考核方案,建立有效的问责和免责机制,加强对信贷人员的业务培训,强化产品创新,推出“适销对路”的中小企业贷款品种。

  二、规范抵押物评估、登记的主体。对抵押物的评估,由抵押当事人择优选择有法定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办理;或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对上述两种办法作价的抵押物,登记部门不得拒绝接受。对抵押物的登记: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由国土部门登记;城市房地产及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由房管部门登记;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林木抵押,由县级以上林业部门登记;船舶、车辆等抵押物,由其登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相关部门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过程中,要认真审核,严防重复登记,交叉登记。对已经将土地作抵押登记的城市房地产和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房管部门不得再作房产抵押登记;对已经将房产作抵押登记的城市房地产及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国土部门不得再作土地抵押登记(此前已作抵押登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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