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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二十一) 正确引导和规范企业裁员。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指导,严禁企业随意裁员,避免因企业裁员造成大规模失业。凡职工安置方案不明确、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二十二) 依法维护城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强对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定期开展清理整顿活动,严厉打击各类职业中介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重点查处克扣拖欠工资、超时加班、不签订劳动合同和逃避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要为农民工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援助和各种服务,保障农民工在劳动就业、子女入学和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加强各类劳务派遣组织的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有关规定,整合规范劳动保障执法职能和机构,充实执法监察力量,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保证监察执法工作经费。

  (二十三) 改革城镇登记失业统计办法。建立城乡劳动力就业和企业用工抽样调查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监测体系。开展城乡劳动力就业和企业用工抽样调查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二十四) 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五) 建立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保生活与促就业良性互动。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信息沟通和互动合作,引导和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特别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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