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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和启动新修定重庆北部新区经开园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的通知

  (三) 抢险救援资金保障

  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 制度保障

  经开园国土房管分局要组织镇街和相关部门做好汛前排查、汛期巡查、汛后检查工作,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险情巡查制度和灾情速报等制度,及时准确的上报灾情信息。地质灾害重点预防期执行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日报制,有灾报灾,无灾报平安,发生重特大灾情时要随时上报。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要做好群测群防工作,落实防灾责任人和监测责任人;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建立监测点,建立群测群防网络并落实监测责任制,做好灾害点的防灾预案;要及时向灾害影响区居民发放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做到有备无患。

  经开园国土房管分局负责人要随时注意灾害等级预报,并与经开区相关部门协作,及时掌握辖区内的水文水情和降雨情况,做好可能出现险情的防灾准备,防患于未然。

  建设、市政、社发、交通、安监等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99号)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地质灾害防治不留死角。经开园国土房管分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影响居民住房地质灾害防治;建设和市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政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保证市政设施及周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航道沿线边坡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证各类交通工具和行人的安全;社发部门负责水利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和因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工业企业、矿山开采等生产活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五) 责任追究

  按照《国务院关于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治安管理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等规定,有关部门应对以下行为单位和个人严格责任追究:

  1、对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不按有关规定上报、迟报、漏报、瞒报的;

  2、拒不执行灾害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延误应急抢险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人员救助、物资调配、事故调查、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影响、干扰和阻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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