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制定和实施工作规范,年度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措施、有总结。各级医疗机构实施疫情报告制度,全市疫情报告做到及时、规范和计算机管理,不发生因谎报、迟报引起的传染病扩散事故。各医疗机构建立门诊日志,综合性医院4-10月设立独立的肠道门诊,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它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三)医疗机构有医疗性废弃物收集、存放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医源性污水应按规定处理后排放。
(四)全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中心乡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无迟报、缓报、谎报、错报发生,漏报率低于2%,不得隐瞒传染病疫情。
(五)计划免疫实行周门诊制度,设专用的计划免疫接种场所,严格操作规范,安全注射率100%,杜绝差错、事故发生。加强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工作,对居住期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95%以上。儿童计划免疫全程接种率应达95%以上。
(六)加强无偿献血宣传,倡导义务献血,建立无偿献血计划和管理办法。临床用血95%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达90%以上。加强无偿献血、用血的安全性,无献血事故发生。
(七)加强职业病预防控制工作,新改扩建设项目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审查、验收,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职业性健康检查,发生突发性职业中毒事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处理。
八、病媒生物防制
(一)各级病媒生物防制组织健全,责任落实,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群众性专业防制人员落实,防制经费落实。病媒生物防制措施科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孳生地得到有效控制。
(二)使用化学防制措施时,应开展抗药性监测,选择低抗、低毒、高效、对人畜无害的药物,用药科学合理。使用药物应加强宣传和管理,防止滥用和儿童误食。禁止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
(三)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有专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防制,经费落实,做好日常监测,监测方法规范,监测记录完整,监测数据可靠,监测资料齐全。
(四)通过综合防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密度有二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二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经省、市爱卫办组织考核确认。在创建卫生城市各项检查中,未发现病媒生物密度超标,资料复核和现场抽查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