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个体工商业者可以请帮手,技术性较强或者有特殊技艺的,可以带学徒。请帮手、带徒弟,都要签订合同,规定合理的报酬或劳务收益分成。请帮手、带徒弟的数额,可以比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进入城镇的农村个体工商业者,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适当地点租赁临街房屋或设点搭棚经营。进入城市较长期设立固定摊点的,要经当地和所到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临时户口。从事特种行业的,要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
十六、拥有固定门面的个体工商业户,可以起字号,挂牌匾。
十七、农村劳动者从事个体工商业的,要与生产队签订合同或订立协议,明确规定个人与集体的经济关系。
十八、个体工商业的货源、原材料,凡来自国营工商业、享受批发价的,按国营工商业的零售牌价出售;饮食业应比照国营办法,规定一个合理的综合毛利率参照执行。政策允许的议购商品,可以议价出售。加工、修理、服务业的收费标准,可由个体劳动者协会评议规定或由供需双方自行商定。
十九、国营工业、商业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农村个体工商业的生产和经营。在业务经营上要平等竞争。在原材料、货源供应和商品作价上要与国营、集体经营单位一视同仁,积极安排,纳入计划,合理分配。对滞销商品不准硬性搭配。当地批发部门货源不足的,允许个体工商业者自行到外地批发单位采购。外地批发单位凭营业证、购货证供货。
二十、个体工商业户可以在当地农业银行和信用社开立帐户。对资金有困难的个体工商业户,农业银行和信用社应给予贷款支持。
二十一、农村个体工商业,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积极纳税。
二十二、农村个体工商业的合法经营,应当受到政府保护和社会尊重,各种政治待遇应与农村其他劳动者相同,不得歧视。除国家有规定者外,任何部门不得向他们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