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手工业:烘炉、黑白铁、缝纫、木器加工等;
2.修理业:电汽焊及修理小农机具、自行车、缝纫机、钟表、无线电器等;
3.饮食业:饭馆、茶摊、酒馆、小吃、小食品等;
4.副食加工业:酱油、醋、豆腐、豆腐干等加工作坊;
5.服务业:理发、照相、洗染、浴池等;
6.商业:日用小百货、小五金、文具、土产、杂货、火柴、烟、酒、糖、茶及国家政策允许经营的其它工农业产品;
7.运输业:使用自行车、三轮车、手推车、人力车、畜力车、机动车船等,承揽客、货运输,以及在当地车站、码头代客包装、装卸、搬运等;
8.其它国家政策允许个人经营的行业。
七、个体商贩按规定的经营范围,可以为国营、集体工商业或供销社代销工业品,代购农副土特产品和收购当地国营商业、供销社不便收购的废旧物资及其它农副产品;从事三类农副产品和完成国家统购派购任务后允许上市的一、二类农副产品的长短途贩运;还可以从事国家计划外小商品的批买批卖。
八、出售冰棍、冰糕、汽水等冷饮食品,不论时间长短,都要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持临时许可证经营。
九、个体工商业的经营品种,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综合的。经营方式,可以来料加工、购料修售、有购有销,也可以收、售、修相结合。
十、从事农村个体工商业的劳动者,应是农业生产的多余劳动力,或有某种技术专长和经营能力的。由本人申请,生产大队、乡政府或公社管委会同意,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按照批准的经营项目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准无证经营。
十一、退休后到农村定居的职工,具有当前社会需要的技术专长,能够包教学徒传授技艺的,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从事手工业、修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个体经营。
十二、农村个体工商业者,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可以在交通要道两旁指定的地段摆摊设点;可以赶集串乡,送货上门。
十三、农村个体工商业,可以一个人经营、全家经营、几个人合伙经营、合资经营和户与户联营;也可联合购销、加工、服务发展为合作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