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各煤矿企业要突出雨季防洪、防排水、防雷电“三防”工作重点,开展汛期安全大检查,认真查找各类事故隐患,重点对矿井内的采空区积水、矿井周边小煤窑的积水进行调查、观测、监控,掌握第一手资料。对于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制,按照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资金和物资、定整改安全措施的“四定”要求,及时彻底地整改并消除隐患。特别是对于矿井水文地质和老窑(小窑)不清,有发生透水可能的采掘面要坚决禁止采掘。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摸清矿井周边小煤矿(包括已关闭矿井)及本矿井范围内的水文地质情况,并必须在依法批准的开采范围内从事采掘活动,按规定留足煤柱,禁止违法越层越界开采,禁止开采和破坏保安煤柱,特别是防水煤柱。同时,在作业过程中要切实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采)”的规定,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各煤矿企业要在井上、下设置防雷电装置,对地面避雷装置要逐一检查,不可靠的要更新、修复,欠缺的要补上,要保持避雷装置的完好,避免雷击毁坏设备和伤人。入井的供电线路、通信线路、轨道、水管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装设防雷电装置,井下电器防爆性完好,放炮线要符合要求,通风系统畅通无瓦斯积聚,避免雷击造成机电设备损坏和瓦斯事故。各单位要对变电站、自备发电厂等供电系统和通讯系统进行检查,及时完成预试工作,保证主扇、排水、瓦斯抽放的电源和矿井通讯系统的正常工作。雷击容易造成停电,矿井一旦停电、停风必须立即撤人。供电部门要尽快恢复对矿井的供电,确保安全生产。
此外,各区县(自治县)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还应加强对煤矿矸石山的管理,排查并治理各类隐患,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安排专人对矸石山实施监控,一旦有险情发生,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知周边居民在第一时间撤出危险区域,确保安全。
三、完善应急预案,加强煤矿汛期气象信息联动工作
各煤矿企业,特别是重庆煤炭集团所属矿井,要制订和完善矿井防治水和防汛紧急处置预案,加强与市、县气象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联系,建立煤矿安全汛期预报制度。要利用气象公益服务电话、报纸、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媒介定时发布气象信息,重点对强降雨和汛情情况进行发布,提供预警等级。凡出现强降水暴雨灾害天气,应立即将情况通知到产煤乡镇(街道)政府和煤矿企业。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还应完善防汛值班制度,在汛期坚持干部昼夜值班制度,随时掌握雨情汛情动态,努力做到靠前指挥,一旦接到重大汛情通报,要立即启动防汛工作预案,确保将防汛指令在第一时间传达到每一个乡镇、每一个煤矿企业。要督促各煤矿企业保证汛情信息和调度指令的畅通,严禁在暴雨灾害天气安排工人下井作业,一旦有重大险情发生,必须立即撤出井下作业人员。各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补充和储备防排水设备和物资,确保矿井排水设备及设施完好,切实做到领导、组织、队伍、预案、物料“五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