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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87年4月27日 实施日期:1987年4月27日)废止

河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冀政〔1982〕146号 1982年7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障农业生产的发展和适应村镇建设的需要,根据《条例》规定的原则,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村庄和集镇。县城和设镇建制的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村镇建设要节约用地,凡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没有荒地可用的,尽量利用坡地、薄地。要积极改造旧村镇,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镇内空闲地。

  第四条 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土地分别归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集体所有。社员对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的土地,只有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得在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的土地上建房、葬坟、开矿和毁田打坯、挖沙、挖坑、卖土、烧砖瓦等。

  严禁买卖、出租和违法转让建房用地。

第二章 规则

  第五条 村镇建房必须统一规划。规划要按照《条例》和国家建委、农委印发的《村镇规划原则》要求进行,合理确定村镇用地范围,安排好社员的宅基地和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公用设施、场院、道路、绿化等用地。

  位于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村镇,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制订村镇规划。

  第六条 村镇内各项建设用地应有合理比例。集镇和公社驻地,社员宅基地用地面积应占村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左右,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占百分之二十五左右,道路和绿化占百分之十五左右;一般村庄社员宅基地用地占百分之七十左右,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占百分之十五左右,道路和绿化占百分之十五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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