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资助对象、人数和金额
第三条 省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包括当年考入省属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以及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四条 省奖学金分为二个等级,全省每年定额发放给1500名学生,其中300名特别优秀的学生享受一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O0O元;l200名学生享受二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O0O元。
第五条 省奖学金获得者,其所在学校减免当年的学费。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六条 申请省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
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生活俭朴;
3、身体健康;
4、在校期间勤奋学习,成绩优良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
第七条 高等学校可按照省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考核。
第八条 省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10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2月底前评审完毕。
第九条 根据省奖学金申请条件,高等学校学生个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可每年连续申请),并提交《省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
第十条 省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普通高等学校上一年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人数,于每年9月1日前确定各高校国家奖学金的推荐名额,对重点高校和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水利、地质、矿产、石油等专业的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适当倾斜。
各高校学生将个人的申请材料于每年10月1日前提交给所在学校,由学校在限额内等额评审后,于每年1O月31日前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表格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