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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五)加强市政设施后期维护,确保市政设施及周边安全
  建设和市政部门负责市政设施及周边地质安全隐患防治工作。要加强各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市政设施监测,将影响市政设施的地质灾害防治纳入市政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中,加强巡查、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地质灾害要明确专人负责监测,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限制车辆、人员通行,及时采取治理措施,防止地质灾害影响市政设施安全运行。市政部门要加强各类垃圾处理场监测,防止垃圾垮塌引发灾害。
  (六)加强工业企业、各类矿山开采活动监督管理
  工业经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工业企业、矿山开采等生产活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及管理职责,加强工业企业、矿山开采等生产过程中的地质灾害预防工作。要做好工业企业、各类矿山开采等生产活动的巡查、排查工作,重点排查堆砌场所、采空区、坑口等地的地质安全隐患,发现地质安全隐患,立即责令工业企业、矿山开采企业整改。要加强对矿山开采活动的监管,责成矿山企业将地质灾害监测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对矿石采掘、渣石堆砌、矿石运输等采矿活动进行全过程监测。要责成业主及时治理矿山废渣的堆砌场所、矿山采空区、出矿口等重点区域的地质灾害隐患,确保安全。
  二、切实做好地质灾害监测、应急处置和搬迁避让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灾害监测、应急处置和搬迁避让工作。进一步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和群测群防监测网络,向已查明地质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发布防灾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监测工作,编制发布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落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负责地质灾害监测各项工作落实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网络建设,加强地质灾害的巡回检查、排查,组织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预案的实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村组、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各项地质灾害监测工作及应急处置工作,协助落实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对监测点实施监测。
  三、加强监管,严格控制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建设工程的审批程序,控制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在建设项目审批时,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见,督促工程项目业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凡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和矿产资源开采许可手续;凡建设项目未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配套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初步设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不得批准安全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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