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深府办〔2007〕65号 2007年4月26日)
为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预防和减少雷击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
我市属雷暴活动频繁和雷电灾害较重的城市,全市近年来因雷击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呈上升趋势,防雷减灾工作已成为安全生产的重要方面。全市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端负责的高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将防雷减灾工作列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工作责任,预防和减少雷灾发生。
二、落实责任,加大防雷减灾安全监管力度
(一)加强部门协调与配合,建立雷灾防御源头综合管理体系。市气象部门要依法履行防雷减灾的组织管理职责,加强工作指导,认真做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市规划、建设部门要配合气象部门严格把关,对未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行政许可的建设项目,不予通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验收备案。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防雷设计图纸要按规定进行技术评价,防雷工程施工要按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检测。防雷重点区域的城市建设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等建设项目的论证、规划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二)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制,加大防雷安全监管力度。市安监部门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作用,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防雷安全工作。市气象部门要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计算机信息系统、学校、医院、航空、广播电视、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重点场所以及其他易遭受雷击的建筑物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安全检测的指导,加强防雷专业资质、资格和标准的管理。市招投标管理机构要把防雷工程专业资质作为承担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必备条件。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加强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计量认证的管理。市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气象部门要加大防雷产品生产流通、防雷技术服务等环节的监管力度,严禁无资质或超资质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防雷装置检测,依法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防雷产品和无照经营行为。我市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定期防雷安全检查制度,组织防雷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加大对防雷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的力度。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要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