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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厂矿企业科研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84个文件(第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5月10日 实施日期:2001年5月10日)废止(原因:已过时)

河北省厂矿企业科研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冀政[1982]107号 1982年05月27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方向任务

  第三章 科研条件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厂矿企业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推广工作,是发展科学技术的一个重要途径。各类厂矿企业根据需要与可能,分别建立不同形式的科研机构,开展利学技术研究,是厂矿企业加速技术改造,谋生存、求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为加强厂矿企业科研工作的管理,使之充分发挥作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方向任务

  第二条 厂矿企业科研工作,要坚持与生产结合,为生产服务的方向,研究课题要来自生产,成果要用于生产。课题安排要以当前为主,以解决本企业生产技术关键问题为主,以应用研究和发展研究为主。研究一项,试制一项,应用一项。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需要安排少量长远课题,也可承担对外协作和上级下达的科研课题。

  第三条 厂矿企业科研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研制新产品,改进老产品。为使产品不断更新换代,要逐步做到改进一代、研制一代、予研一代。

  2、围绕提高质量、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消除污染、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革新。

  3、学习、消化、吸收、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

  4、开展技术经济研究,做好市场调查和技术预测,为企业发展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三章 科研条件

  第四条 厂矿企业科研工作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测试手段等由企业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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