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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深圳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环保部门负责本行动的组织协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排污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并联合经贸部门、卫生部门、安监管理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规划和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牵头负责火电、钢铁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检查环保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
  贸工部门负责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火电、钢铁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在批准来料加工合同延期时要求有关企业提供有效排污许可证;按使用油品含硫量对电力企业燃油补助实行差价发放,落实对小火电机组“不上网、不结算、不补贴”的三停措施。
  国资部门负责督促监管范围内的企业(尤其是大型火电企业)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依时完成政府限期治理及污染物减排任务。
  监察机关负责督促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保证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依据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追究违法违纪有关人员的责任。
  卫生部门负责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对医院污水处理及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管理,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未经环评审批或环保“三同时”验收、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业的企业不予通过年检;依法配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的监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积极支持环保部门开展环保安全检查和培训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等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
  四、时间安排
  (一)组织动员阶段(2007年5月12日前)。
  5月12日前,市政府根据专项行动要求,制定实施方案,部署各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行动计划,全面部署、层层推进。
  (二)宣传发动阶段(2007年5月13日-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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