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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5.环保部门对环保建设用地提出意见;
  6.市保税区管理局对保税区范围内的用地提出意见;
  7.市高新办对高新技术产业带用地提出意见;
  8.市物流办对物流园区用地提出意见。
  (三)汇总意见。
  市国土房产局对上述有关已批未建地的意见进行汇总。
  (四)通知用地单位。
  对初步认定属闲置土地的,市国土房产局应向用地单位发出《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用地单位对认定意见持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拟定处置方案。
  对确认属闲置土地的,市国土房产局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结合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实事求是地提出可行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认定闲置土地的理由、依据;
  2.处置工作牵头部门或单位;
  3.处置工作协助部门和单位;
  4.处置方式及依据;
  5.处置程序;
  6.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7.处置时间要求。
  闲置土地依法设有抵押权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定工作。
  (六)处置方案审批。
  市国土房产局将拟定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七)组织实施。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处置方案确定的部门或单位组织实施。
  (八)执行。
  用地单位在收到有关处置文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自觉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若用地单位未履行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及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时间要求
  (一)本方案发布后1个月内,市国土房产局应完成对我市已批未建地的清查,形成已批未建地目录。
  (二)市国土房产局应在清查工作完成后15日内将已批未建地目录发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1个月内提供有关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三)市国土房产局收到有关意见后,应于1个月内完成汇总工作。
  (四)对初步认定属闲置土地的,市国土房产局应在汇总工作完成后15日内向用地单位发出《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用地单位持有异议的,应在15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对确认属闲置土地的,市国土房产局应在确认之日起1个月内按宗地拟定相应处置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六)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经批准后,方案确定的牵头部门或单位应在10日内依法启动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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