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土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建设延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动工开发期限届满前向主管部门提出延期开发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延期开发建设的,可顺延计算动工开发建设日期。
四、处置原则
闲置土地的处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遵循以用为先、依法进行、分类处置、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
五、处置方式
处置闲置土地必须依法并依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进行。具体方式有:
(一)无偿收回土地,纳入土地储备;
(二)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三)根据规划调整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四)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收取增值地价;
(五)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六)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七)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六、职责分工和程序
(一)清查。
市国土房产局对已批未建地进行清查,并根据清查结果分门别类形成已批未建地目录。
(二)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
市发展改革局、贸工局、规划局、水务局、环保局、保税区管理局、高新办、物流办和各区政府及区有关部门,根据市国土房产局提供的已批未建地目录,按照自身管理职能对相关未建地按宗地提供情况说明,提出处置建议。具体分工如下:
1.区政府对其所批地提出意见;
2.发展改革和规划部门对全部未建地提出意见;
3.贸工及其他产业管理部门对相关产业用地提出意见;
4.水务部门对水务建设用地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