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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府〔2007〕107号 2007年5月15日)


  《深圳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

  为切实执行关于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处置闲置土地应贯彻“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坚持紧约束条件下求发展的思路,努力盘活利用存量土地,以增强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应认真领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深府〔2006〕9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深府〔2006〕10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更新资源观,有效促进土地的循环、节约集约利用。
  二、法律依据
  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闲置土地的界定
  闲置土地系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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