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该项目知识产权工作负责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主持或完成的知识产权项目,取得省级以上专利发明人奖项(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负责承担或主持国家、行业、地方知识产权相关政策的制定或参与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修改,并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实施。
(四)主持或完成的知识产权工作,有突出成绩,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
(五)完成过2件以上发明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并获得国家专利局授权。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中级职称后,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主要编著者)、论文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为解决复杂的本专业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有重大项目的立项知识产权研究(论证)报告3篇以上。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学位)。
(二)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取得考核合格证。
(三)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规定科目合格证书。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申报知识产权高级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二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本专业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三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参见工程系列相关资格条件的附录。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