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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知识产权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中级职称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熟练掌握国内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三)及时了解国内外本专业状况和发展趋势。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一)完成重大科技项目从立项到整个研发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检索、申报和全程知识产权跟踪服务。
  (二)完成对重大科技项目有指导作用的知识产权资料收集、整理、汇编,提出完整的知识产权报告,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三)承担或主持国家、行业、地方知识产权相关政策的制定或参与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修改。
  (四)完成对行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知识产权研究工作,研究成果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五)作为主要负责人,运用知识产权信息,完成企事业单位重大项目的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处理重大知识产权纠纷和诉讼。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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