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知识产权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知识产权局,省有关单位:
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促进创造发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经研究决定,将工程系列中的知识产权专业单列,在我省工程系列评审委员会中,增加设置知识产权专业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并委托省知识产权局组建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为规范申报和评审工作,现将《
江苏省知识产权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知识产权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意见反馈省职称办,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状况和趋势;有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具备知识产权信息分析、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运作、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运用、知识产权预警及涉外纠纷应对等知识产权实际工作能力,在科技创新中获得或管理自主知识产权成绩显著;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著作;有指导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中级职称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中级职称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