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军训安全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教体艺〔2007〕10号)
各市教育局、警备区(军分区),各高等学校:
现将《江苏省学生军训安全工作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校在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与省教育厅体卫艺教处(联系人:王嵘,联系电话:025-83335129)联系。
附:
江苏省学生军训安全工作的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1〕48号),扎实做好学生军训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各种意外事故,根据《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以及《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生军训安全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2004〕8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加强承担学生军训任务部队官兵教育管理的通知》(政办发〔2006〕51号)等文件精神,现对我省普通高校和高中阶段学校(下称“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安全工作提出如下规定。
一、组织领导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军区各级主管学生军训部门及帮训部队要高度重视学生军训工作,将军训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各校要建立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落实军训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把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层层分解,层层落实,确保军训安全管理领导到位、措施到位。
2.学校军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军训安全工作办公室,高级中学分管校长或高校学生军训工作部门、保卫部门负责人和承训部队带队干部任主任、副主任,具体落实军训安全工作。
3.高校各院(系)及高级中学年级组成立相应的学生军训工作组,履行学生军训安全工作职责。特别要加强学生军训过程中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学生的身体和心理状况,发现问题,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