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67号)
《关于修改〈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五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本《决定》修订的《
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重新发布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七年五月八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为解决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际操作问题,与《关于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清理调整情况的通知》(深府办〔2005〕88号)规定保持协调,现决定对《
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四条第四款、第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十七条第四款。
二、删除第三条第六项中“特区法规和地方性”、第八条中,“经审查委员会审议后报”、第九条第二款“市”、第十九条中“降级、撤销行政职务直至开除公职的”字样。
三、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物价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对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市物价部门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听证会由市物价部门负责组织,并保证有一定比例的企业、市民和专业人士参加。市物价部门应当将听证情况、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