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攻坚阶段工作效能监察方案的通知

  (一)责任制的建立及其落实情况;
  (二)组织实施和协作配合情况;
  (三)整改提高情况;
  (四)完成任务情况。即:是否按照《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攻坚阶段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文〔2007〕106号)文件规定的完成时间、目标任务、创建标准以及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完成了各项创建目标任务。
  四、组织机构
  成立效能监察组。组长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李守国担任,副组长由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闫跃平、市卫生局副局长孙立担任;成员有市委组织部县区干部科科长李国庆、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副主任田民生、朱莉萍、市卫生局卫检所纪检书记郝建新。
  五、检查验收
  按照《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攻坚阶段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文〔2007〕106号)文件的要求,围绕全市的创建工作安排,效能督查和效能监察验收工作安排如下:
  (一)2007年10月初,由市效能监察组组织人员对各区、各单位的创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二)各区、各单位对在效能监察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结合省爱卫会考核提出的问题,应积极进行整改,2007年10月底,市创建指挥部办公室将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通报效能监察组。
  (三)2007年10月-2008年3月底,市创建指挥部办公室分组开展明查暗访,每日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通报效能监察组。效能监察组根据市创建指挥部办公室的督查情况,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组织人员一月开展一次暗访,并将暗访情况在全市进行通报,确保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落实到位,全面达到国家卫生城市各项标准。
  六、效能监察结果的处置原则
  依据效能监察检查验收、综合评价结果进行以下处置:
  (一)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攻坚阶段工作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办文〔2007〕25号)以及《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3〕16号)之规定,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及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任务完成差、工作有过错的单位及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对单位的奖励方式为:取得重要业绩的给予嘉奖;取得重大业绩的,给予记三等功、二等功。
  对个人的奖励方式为:取得重要业绩的给予嘉奖;取得重大业绩的,给予记三等功、二等功及物质奖励。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