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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业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三、工矿企业(包括易燃易爆单位)消防手续问题
  按国家法律规定,对工矿企业不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但在工矿企业进行建设前应将图纸和相关资料报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出具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工程建成后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出具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方可投入使用。办理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均需出具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自2007年5月1日起,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矿企业在施工之前和投入使用前均应到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申报办理相关消防行政许可手续。《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统一由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办理,加盖“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公章。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权属许可证书的消防手续问题
  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第十五条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出具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下发的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权属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出具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下发的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五、大项工程未履行法定建筑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手续,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隐患严重,应及时纠正。凡违法施工或者投入使用引发的法律责任,由相关部门承担。
  六、根据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等工程技术标准,多层住宅建筑均须经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取得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所有出具的核准意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复印件,均需核准原件。
  以上内容均以本通知为准,与本通知规定不相符者,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不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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