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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业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业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新政办[2007]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近期,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在开展消防业务工作,实施消防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现一些问题:一是部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擅自施工或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留下了先天性安全隐患,且许多工程开工建设后隐患已不能整改;二是少数社会单位伪造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大队)公章和文书,报批其他审批手续;三是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对我市各种公安消防法律文书的作用认识不够清楚,消防设计作为前置条件的关口把得不严等。
  针对上述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的规定,现就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业务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城市规划中的消防安全布局问题
  (一)按照《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查城市总体布局时,应当有同级公安消防机构参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区内由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参加,县(市)由各公安消防大队参加。
  (二)市区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总平面初步审核的核准权统一收归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不再进行核准;城市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出具经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核准同意加盖“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公章的规划图或总平面图,同时应持有同意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第十五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的规定。从即日起,市区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出具加盖“新乡市公安消防支队”印章的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县(市)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出具所在县(市)公安消防大队下发的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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