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相关政策
(一)村民转为居民。将村民户口全部变更为城市居民户口,换发新的户口簿。
(二)集体土地处理。原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转为国有后的土地,在未实施城市建设前,仍由原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继续使用。
(三)集体房产和村民自建住宅处理。原村集体或农民经批准建造的集体用房或私房,在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应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按规定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四)规范集体资产管理关系。撤村设居后,原村集体财产仍归其所有,不得平调和剥夺。在集体经济的经营和管理上,提倡实行股份制。具体实施办法由各村结合本村实际,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实施。
(五)撤村设居后,规划编制、管理的各项标准和控制指标按城市规划标准执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纳入市政统一管理范围。
(六)原由村委会管理的学校及学校的教育用地、校舍和教学设施设备归当地县(市)、区政府管理。
(七)各县(市)、区就业培训机构应为撤村设居后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居民(原村民)提供专门的技术培训,由居民选择参加一次免费培训。就业培训机构应积极推荐居民就业。培训经费由县(市)、区财政专项资金列支。
(八)最低生活保障。将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居民,纳入低保范围,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五、要求
(一)全市已完成撤村设居“换牌”工作的83个社区居委会(红旗区3个、卫滨区1个、牧野区4个、凤泉区6个、开发区2个、卫辉市1个、辉县市19个、获嘉县3个、封丘县27个、原阳县6个、延津县5个、长垣县6个),今年要全面进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
(二)2007年及今后新开展撤村设居工作的行政村,其撤村设居和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要同步进行。
(三)撤村设居政策性强,关系到村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查研究,科学决策;坚持“一村一策”,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确保圆满完成撤村设居任务。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