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区农村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新政办[2007]113号)
为理顺城郊管理体制,优化城乡布局,构建产权清晰、村民共有的市场竞争主体和适应城镇化需要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体制,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的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现就我市城区农村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撤村设居)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撤村设居工作的重要性
撤村设居工作是新时期推动城镇化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城区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促进城区各项事业协调发展的有效措施。搞好撤村设居工作对于进一步理顺城区管理体制,落实属地管理制度,增强居民的城镇化意识,推进城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和巩固城区基层政权,促进城区“两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实现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为目标,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实现撤村设居的平稳转换,提高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基本原则:合理确定管辖范围;集体财产权属关系不变;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福利待遇。
撤村设居对象:市中心城区和县(市)城镇规划区内的“城中村”;位于城乡结合部、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的村。
三、基本程序
(一)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撤村设居的方案。
(二)村委会负责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在乡(镇)政府指导下对撤村设居方案进行表决。
村民会议须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户的代表参加,撤村设居方案应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可采用举手或投票方式,并应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三)县(市)、区政府审批。撤村设居方案经村民会议通过后,由乡(镇)政府将《××乡(镇)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村委会设置××社区居委会的请示》报县(市)、区政府审批。请示内容包括:撤村设居的基本情况、理由,改为社区居委会后的管辖范围、人口和面积;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对撤村设居的意见;村民会议对撤村设居的意见。
(四)县(市)、区政府批准后,报市政府备案。
(五)成立社区党支部和社区居委会。县(市)、区政府批准撤村设居请示后,原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可以先分别整体转为新的社区党支部和社区居委会,以后依照《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按上级统一要求,分别进行换届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