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进一步完善综合招投标中心,将政府投资的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等建设项目和药品采购等,纳入综合招投标中心统一进行招标、投标。进一步规范招投标信息系统、程序运作系统、评标专家监管系统,积极探索网上招标、投标、评标办法,逐步推进工程量签单报价法,严肃查处围标、串标、“明招暗定”规避招标及政府投资项目中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插手工程建设招投标及弄虚作假、商业贿赂等典型案件。全面落实公益性土地招标、挂牌出让制度,严格实行“管采分离”,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严格规范市场行为,不断规范“中介”活动。(市招标办、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监察局配合)
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要求,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审计和检查。严明纪律,对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落实不力、房价上涨过快的重点地区集中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涉及的土地、规划、拆迁等环节存在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监察局配合)
二、积极稳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
(一)实施重大建设项目效能监察
各县、市、区监察机关重点围绕开发区项目建设和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开展效能监察,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行为。设立机关效能测评点,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管理服务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重点项目建设的突出问题,服务重大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进一步强化对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截留、私分项目资金,以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严格按照《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鄂发[2005]21号)、咸文[2005]10号、咸政发[2003]12号和咸纪发[2005]2号等文件精神,加大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市监察局负责,市行政服务中心、治理经济环境成员单位配合)
(二)继续加强对《
行政许可法》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