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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监察局《关于2007年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监察局《关于2007年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7]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市监察局《关于2007年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五月九日

关于2007年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意见
(咸宁市监察局)

  2007年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一年。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7年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安排的意见》(鄂政办发[2007]34号)文件精神,结合咸宁实际,现就2007年全市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履行监督职能,确保政令畅通
  (一)加强对土地市场和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监督检查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土地管理等宏观调控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规范用地行为,严格土地管理。重点查处一批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低价出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等方面的典型案件。严格中介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对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监察局配合)
  (二)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督促各地和有关部门严格贯彻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环境监管。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认真调查处理环境污染问题,促进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依照监察部、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查处一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案件,对社会影响大、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案件,继续实行挂牌督办。加强环保执法,层层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市环保局负责,市监察局配合)
  (三)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投标执法活动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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