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7]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38号)精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内容
对省政府制定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对现行行政法规清理工作提出建议。
二、清理原则
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按照以下原则提出意见和建议,由市政府法制办汇总,上报省政府法制办汇总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做出决定:
(一)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
(二)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予以修改。
(三)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四)在规章清理中发现政府规章与国务院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要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
行政法规清理工作,按照以下原则提出建议,由市政府法律办汇总,报省政府法制办,再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一)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的,建议予以废止。
(二)行政法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建议宣布失效。
(三)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的,建议予以修改。
三、清理方式
清理工作由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能范围对属于本部门执行的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研究,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修改的意见和理由,对拟修改的规章,一并提出修改稿;对于不属于本部门执行的现行规章,如果认为应当废止、失效或修改的,也可提出废止、失效或修改的建议和理由。各县(市、区)政府认为现行的政府规章应当废止、失效或修改的,亦可提出废止、失效或修改的建议和理由。上述意见和建议分别填写《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于2007年6月1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对于行政法规清理征求建议的答复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应组织力量对现行行政法规进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填写《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于2007年5月16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后,报省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