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进一步纠正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经济管理活动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向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乡(镇)政府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不得举债搞建设,建立健全发生新债责任追究和乡村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市农业局负责,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纠风办配合)
6、进一步落实和健全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认真执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哄抬农资价格等坑农害农问题,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落实部门指导和属地管理责任制。(市物价局、市农业局负责,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纠风办配合)
(四)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1、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 16号)要求,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坚持“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的方法进行清理和规范。坚决撤销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市监察局、市纠风办负责,市政府各部门配合)
2、对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本系统、基层和企业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市编办、市人事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3、对社团组织在本系统、基层和企业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清理专门针对企业和采取收费方式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市民政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五)继续做好其他纠风专项治理工作
1、治理公路“三乱”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查处公路“三乱”快速反应机制,认真落实
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坚决纠正和查处以罚代纠、以罚代管及其他执法不规范问题,防止公路“三乱”反弹。(市纠风办负责,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配合)
二是严格执行涉及机动车辆的相关收费政策,重点解决机动车辆重复检验检测、重复收费问题。(市交通局、市公安局负责,市物价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