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机构布局。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按照“合理布局、便民利民”的原则,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原则上按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覆盖3-10万居住人口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0.5-1万居住人口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半径较大、服务人口较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难以覆盖的,可适当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半径过小或服务人口过少的,可合并设置。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立足于调整卫生资源配置,充分发挥现有卫生资源的作用,将政府举办的一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进行整体转型或改制设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以政府举办为主的前提下,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允许具有实力、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和二级以上医院竞争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形成多元化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格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另行制定。
(五)人员配备。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应按照《决定》的要求和《湖北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并从发展的角度综合考虑、科学制定。原则上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至少配备1名公共卫生医师,并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和作用,全科医师与护士的比例按1:1的标准配备,其他人员不超过编制总数的5%。
(六)基本建设。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纳入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优先保证。在城市新建或改建0.5万人以上居民区时,必须配套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由政府按综合成本价购买并统一调配使用,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租房开展业务的,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安排必要的卫生用房资金予以补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科室设置、床位设置、设备配置要按照有关政策要求落实到位,为居民提供健康保障。
三、完善职能,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七)提供公共卫生服务。要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团队式服务为主要服务模式,为居民提供公平、可及的综合性健康管理与服务。大力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传染病预防控制;对慢性非传染病疾病实施干预措施,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重点人群的监测和规范化管理;提供保健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八)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开展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疾病的诊疗及护理;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学技术指导,开展残障、智障、疾病恢复期康复治疗。做好急症的诊断、救护与转诊工作;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双向转诊和出院跟踪以及临终关怀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