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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在农村劳动力中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认证的通知


  附:1、《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编写要求》

  2、《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编号办法》

  二OO七年六月五日

  附件1: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编写要求

  一、专项职业能力的确立原则

  (一)可就业的最小技能单元原则

  每个专项职业能力是一个可就业的最小技能单位。“可就业”是指社会上有一部分相对稳定的人员凭借此项能力就业谋生;“最小”是指它的适用范围小于“职业”,作为一项就业技能,它不可再拆分,不划分等级。

  (二)技术性原则

  技术性是指专项职业能力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掌握这项能力需要经过师傅的指导或相应的实操培训。简单体力劳动不能作为专项职业能力。

  (三)与国家职业标准衔接的原则

  凡能与国家职业标准中的模块直接对应的专项职业能力,且符合最小技能单元原则,该专项职业能力培训与考核时应遵循标准中相应模块初级工的要求,不必单独编写考核规范。

  二、名称

  一般用“具体产品或服务的名称+动词”来进行表述,如“拉面制作”、“社区绿化”等。专项职业能力的名称不能与工种或职业名称雷同。因此,专项职业能力名称后不能有“工”“员”或“师”等表示工种或职业名称的词。

  三、定义

  一般应按照“运用……工具设备或材料,在……场所、环境或条件下进行……制作或提供……服务的能力”的格式来定义专项职业能力。如“服装缝纫--利用服装缝纫设备和服装材料,将各款服装裁片缝合成服装的能力”。

  四、适用对象

  运用或准备运用本项能力求职、就业的人员。

  五、考核内容


┌────────────────────────────────────────┐
│能力名称:      职业领域:                        │
├──────────┬──────────┬──────────┬───────┤
│工作任务      │操作规范      │相关知识      │考核比重   │
├──────────┼──────────┼──────────┼───────┤
│(一)       │1.……       │1.……       │%       │
│          │2.……       │2.……       │       │
├──────────┼──────────┼──────────┼───────┤
│(二)       │1.……       │1.……       │%       │
│          │2.……       │2.……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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